《民法典》背景下售后回租合同的定性分析——以船舶售后回租为例
李敏(皇冠9393体育平台)
摘要:中国航运企业中售后回租成为船舶金融的主要方式之一,被认定为融资租赁的一种。但售后回租不同于融资租赁,应认定为让与担保。在审判实践中让与担保的案例只存在于不动产领域,由此推测动产领域混杂在融资租赁的队伍中。虽然让与担保作为隐形担保有破坏交易秩序和交易诚信的嫌疑,但在船舶金融领域,让与担保仍以其优点受到实务界的青睐。故应将混入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回归于让与担保,在还原让与担保全貌的同时,继续认定让与担保的效力。
关键词:融资租赁;售后回租;让与担保;船舶;占有改定
发表于《中国海商法研究》2020年皇冠9393体育平台第4期
原文链接:/kanwu2020041422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