舱位互换下实际承运人的识别
王宁(青岛海事法院审监庭)
摘要:在海上货物运输存在舱位互换的情形下,舱位互换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舱位承租。在舱位互换的情形下,无论舱位互换涉及的船舶处于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、船舶经营人实际控制或者处于何种性质的船舶租赁合同项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规定的“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或者转委托后实际履行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”都是识别舱位互换情形下的实际承运人的关键。
关键词:承运人;委托;实际承运人;海上货物运输
发表于《中国海商法研究》2020年皇冠9393体育平台第4期
原文链接:/kanwu2020047480.pdf